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协会章程
(2021年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: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(简称兵团青辅协),是由兵团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社会组织,是兵团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,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;是促进和推动兵团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兵团范围内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,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逐步完善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,提高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,促进兵团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成长,促进兵团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;为会员服务,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在暂不具备设立党组织的条件下,可以采取挂靠的形式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兵团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兵团教育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周南,副理事长杨建伟、赵红梅、吕笃康等,秘书长张新香,副秘书长若干。
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: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350号华域大厦13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,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;
(二) 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、规律,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,促进学科建设,为兵团或相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;
(三) 开展科技教育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及理论研究;与内地相关组织、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,开展与 内地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活动;
(四) 接受兵团相关行政部门委托,开展科技辅导员的资格认定和评价。
(五) 开展青少年、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及鉴定工作,开展科技教育咨询与服务工作,举办科技教育类展览,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教育成果转化与推广;
(六) 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、奖励优秀会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;
(七) 编辑、出版青少年科技教育学术、技术、信息、科普等期刊、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,编辑、出版科技培训资料和教材,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推广工作。
(八) 组织会员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,不断更新会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知识,提高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;加强科技辅导员培训基地建设,加强科技辅导员培训专家团队建设,积极开展科技辅导员继续教育工作。
(九) 组织科技教育专家、科技辅导员和志愿者,开展各种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。
(十) 承接兵团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 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;
(四) 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 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,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;
2. 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,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。
(五) 学生会员: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,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,学生会员免交会费,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,学生会员会籍到期后,由本人申请,经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;
(六) 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,关心、支持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;
(七) 按规定、按时缴纳会费;
(八) 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,协会秘书处备案;
(三) 缴纳会费;
(四)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,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 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;
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;
(五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六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每届任期五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 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,连任不得超过3届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职任职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须经协会理事长授权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担任。
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社会赞助;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均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、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科技教育等有关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9月12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